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積金〔201628

關于調整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57號)規定,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減輕企業負擔,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
  (一)各繳存單位2017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按統計部門規定執行。
  (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包括職工屬于國家規定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所有收入,即:
  1、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
  2、市統一規范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津貼和改革性補貼;
  3、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準發放的各項獎金。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資的三倍(以人社、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省及以上直管單位參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在社平工資3倍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并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規定(財稅[2006]10號)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各單位應在核定繳存基數后一個月內,將核定基數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20171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71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2017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12%
  三、繳存額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5]49號)規定的我市最低工資計算,2017年度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于212元(單位、個人合計),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于248元。
  四、調整辦理程序
  (一)各繳存單位從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下載本通知后附的《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調整表》(表一)和《住房公積金調整匯繳清冊》(表二)電子文檔,認真核對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據實填報。填妥的表格加蓋單位行政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一起報送市公積金中心(縣市區單位報送所屬辦事處、管理部)業務大廳,辦理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手續。
  (二)部分企業可于元月份按照上年繳存基數報備,七月份再做繳存基數調整,單位繳存基數年度調整周期必須滿十二個月。
  (三)需要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于2017115日前到市公積金中心業務大廳領取并填報《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表》,辦理繳存額調整。
  五、調整時間
  各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時間為201711日至2017228日。20171月起執行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比例。
  六、本通知從20171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