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進一步保障公眾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組織對舊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修訂,并于2014年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于2015年正式執行。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解讀
出臺背景
 
由于我國醫療器械經營領域還缺乏可執行的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而且我國大多數經營企業規模小、管理規范化程度不高,導致經營過程中不規范的經營行為和違法案件較多。例如經營企業不按照要求 進行儲存和運輸;企業在辦理完許可證以后擅自降低經營條件,退掉部分甚至全部經營場所或倉庫;企業購進、驗收、銷售記錄不全甚至缺失,導致不良事件無處追根溯源。這些不規范經營行為給公眾 用械安全、有效帶來極大威脅。所以必須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
 
主要內容
 
新版《規范》包括十三章八十四條規定,在試行版本十三章六十九條的基礎上有所增加,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范》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規定了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文件 管理、設計開發、采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銷售和售后、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等方面的內容。
 
適用范圍
 
1、使用企業范圍: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2、按照經營性質分:包括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
3、按照管理類別分:包括一、二、三類醫療器械。
4、按照產品類別分:包括體外診斷試劑、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和其他醫療器械。
5、按照質量管理過程分:包括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售后服務。
 
【政策文件】: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發文字號】:2014年第64號
【執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相關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第四章 設備第五章 文件管理第六章 設計開發第七章 采購第八章 生產管理第 九章 質量控制第十章 銷售和售后服務第十一章 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二章 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第十三章 附則實施指導如何應對核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醫療器械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過程中應當遵守本規范的要求。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結合產品特點,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將風險管理貫穿于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全過程,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產品存在的風險相適應。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二)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所需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等;
(三)組織實施管理評審,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持續改進;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第八條 技術、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第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
 
第十條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一條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企業應當對其健康進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二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符合生產要求,生產、行政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三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的潔凈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生產環境應當整潔、符合產品質量需要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產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當 確保廠房的外部環境不能對產品質量產生影響,必要時應當進行驗證。
 
第十四條 廠房應當確保生產和貯存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者間接受到影響,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控制條件。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根據產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蟲或者其他動物進入。對廠房與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十六條 生產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并與其產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
 
第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原材料、包裝材料、中間品、產品等的貯存條件和要求,按照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者召回等情形進行分區存放,便于檢查和監控。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 設 備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所生產產品和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并確保有效運行。
 
第二十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維修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潔和維護。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防止非預期使用。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并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設備,主要檢驗儀器和設備應當具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校準、維護和維修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配備適當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應當滿足使用要求,標明其校準有效期,并保存相應記錄。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技術文件和記錄,以及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質量手冊應當對質量管理體系作出規定。
程序文件應當根據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過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種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規范所規定的各項程序。
技術文件應當包括產品技術要求及相關標準、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和試驗操作規程、安裝和服務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準和發放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替換或者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替換或者撤銷、復制和銷毀記錄;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訂時,應當按規定評審和批準,能夠識別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
(三)分發和使用的文件應當為適宜的文本,已撤銷或者作廢的文件應當進行標識,防止誤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確定作廢的技術文件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滿足產品維修和產品質量責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記錄控制程序,包括記錄的標識、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等,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記錄應當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等活動的可追溯性; 
(二)記錄應當清晰、完整,易于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三)記錄不得隨意涂改或者銷毀,更改記錄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四)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至少相當于企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期,但從放行產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 設計開發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設計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對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制。
 
第二十九條 在進行設計和開發策劃時,應當確定設計和開發的階段及對各階段的評審、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等活動,應當識別和確定各個部門設計和開發的活動和接口,明確職責和分工。
 
第三十條 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包括預期用途規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規要求、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對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進行評審并得到批準,保持相關記錄。
 
第三十一條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滿足輸入要求,包括采購、生產和服務所需的相關信息、產品技術要求等。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得到批準,保持相關記錄。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和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以使設計和開發的輸出在成為最終產品規范前得以驗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適用于生產。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的適宜階段安排評審,保持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以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滿足輸入的要求,并保持驗證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確認,以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確認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六條 確認可采用臨床評價或者性能評價。進行臨床試驗時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的更改進行識別并保持記錄。必要時,應當對設計和開發更改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在實施前得到批準。
當選用的材料、零件或者產品功能的改變可能影響到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時,應當評價因改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必要時采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時應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包括設計和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章 采 購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控制程序,確保采購物品符合規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采購物品對產品的影響,確定對采購物品實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并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審核。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購時應當明確采購信息,清晰表述采購要求,包括采購物品類別、驗收準則、規格型號、規程、圖樣等內容。應當建立采購記錄,包括采購合同、原材料清單、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 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驗收標準等。采購記錄應當滿足可追溯要求。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采購物品進行檢驗或者驗證,確保滿足生產要求。
 
第八章 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
 
第四十七條 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對原材料、中間品等進行清潔處理的,應當明確清潔方法和要求,并對清潔效果進行驗證。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對環境進行監測,并保存記錄。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的特殊過程進行確認,并保存記錄,包括確認方案、確認方法、操作人員、結果評價、再確認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采用的計算機軟件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
 
第五十條 每批(臺)產品均應當有生產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產記錄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原材料批號、生產批號或者產品編號、生產日期、數量、主要設備、工藝參數、操作人員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識控制程序,用適宜的方法對產品進行標識,以便識別,防止混用和錯用。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生產過程中標識產品的檢驗狀態,防止不合格中間產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規定產品追溯范圍、程度、標識和必要的記錄。
 
第五十四條 產品的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防護程序,規定產品及其組成部分的防護要求,包括污染防護、靜電防護、粉塵防護、腐蝕防護、運輸防護等要求。防護應當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等。
 
第九章 質量控制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控制程序,規定產品檢驗部門、人員、操作等要求,并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校準等要求,以及產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條 檢驗儀器和設備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對檢驗儀器和設備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予以標識;
(二)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在搬運、維護、貯存期間的防護要求,防止檢驗結果失準;
(三)發現檢驗儀器和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對以往檢驗結果進行評價,并保存驗證記錄;
(四)對用于檢驗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確認。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制定產品的檢驗規程,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者證書。
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委托檢驗。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以證明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 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五十九條 每批(臺)產品均應當有檢驗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檢驗記錄應當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的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或者證書等。
 
第六十條 企業應當規定產品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放行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證明。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規定,按規定進行留樣,并保持留樣觀察記錄。
 
第十章 銷售和售后服務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銷售記錄至少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購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 直接銷售自產產品或者選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相關法規和規范要求。發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四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售后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務制度。應當規定售后服務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務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 需要由企業安裝的醫療器械,應當確定安裝要求和安裝驗證的接收標準,建立安裝和驗收記錄。由使用單位或者其他企業進行安裝、維修的,應當提供安裝要求、標準和維修零部件、資 料、密碼等,并進行指導。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第十一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六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規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第六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對不合格品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六十九條 在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企業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第七十條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業應當編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重新檢驗和重新驗證等內容。不能返工的,應當建立相關處置制度。
 
第十二章 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接收、調查、評價和處理顧客投訴,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要求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數據分析程序,收集分析與產品質量、不良事件、顧客反饋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數據,驗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序,確定產生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序,確定潛在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問題發生。
 
第七十五條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時將產品變動、使用等補充信息通知使用單位、相關企業或者消費者。
 
第七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審核的準則、范圍、頻次、參加人員、方法、記錄要求、糾正預防措施有效性的評定等內容,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管理評審,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和審核,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或備案人在進行產品研制時,也應當遵守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八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針對不同類別醫療器械生產的特殊要求,制定細化的具體規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所生產醫療器械的特點,確定不適用本規范的條款,并說明不適用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驗證: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確認: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者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關鍵工序:指對產品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過程:指通過檢驗和試驗難以準確評定其質量的過程。
 
第八十三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6日發布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國食藥監械〔2009〕833號)同時廢止。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指導
一、各縣(市)區局要高度重視新版規范及相關附錄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對實施規范宣貫和指導,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指導督促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積極按照新版規范及相關文件要求進行對照自查,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質量管理保障能力,確保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達到新版規范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達到新版規范的要求。對在規定時限內未達到新版規范要求的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自2015年10月1日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檢查、各類監督檢查全部依法實施新版規范及其附錄要求。
二、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現場核查(開辦、增加生產產品、生產地址非文字變更、延續等)按照新版規范及其附錄要求,依照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進行全面檢查。無菌醫療器械、植入性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生產按照相應的指導原則開展檢查;其他醫療器械產品生產全部按照新版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開展檢查。
三、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按照《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全項目監督檢查嚴格按照新版規范及其附錄要求,依照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進行全面檢查。飛行檢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應確定檢查重點,依據法規、檢查計劃或方案,結合新版規范及其附錄要求,明確檢查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四、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對現場檢查情況出具建議結論?,F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可允許企業現場整改,相應情況檢查組應如實記錄。組織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對檢查組提交的建議結論和現場檢查資料進行審核,出具最終檢查結果。
 
關于醫療器械GSP的影響
1、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企業,不符合醫療器械GSP各項要求的,將不能通過醫療器械GSP現場檢查,監管部門將不予審批頒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2、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必須按照醫療器械GSP的要求建立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不具備該管理系統,企業將被認定為不符合經營醫療器械的基本條件。
 
3、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按照醫療器械GSP的要求準備應對監管部門備案后的現場檢查。醫療器械GSP是監管部門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備案后現場核查的依據。
 
4、需要變更《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照醫療器械GSP的要求進行變更準備工作。不符合醫療器械GSP要求的企業,不允許變更。
 
5、醫療器械GSP是經營企業建立經營質量管理制度的依據,也是監管部門評價企業經營質量管理制度有效與否的依據。經營質量管理制度不合格或無效,直接否定企業的備案和許可。
 
6、醫療器械GSP既是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年度自查的依據,又是每年年底撰寫年度自查報告的依據。該年度自查報告每年須上報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評價該年度自查報告是否合格的標準就是 醫療器械GSP規范。
 
7、醫療器械GSP是監管部門執法監督的依據,對不符合醫療器械GSP要求,又未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的企業,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何應對核查
一、《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核查的重點是什么?
 
在核查過程中,同時對企業注冊檢驗樣品和臨床試驗所用樣品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重點查閱設計和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制的相關記錄、用于樣品生產的采購記錄、生產記錄、檢驗記錄和留樣觀察記錄等。設計開發記錄應關注設計輸入和設計輸出的評審,記錄中設計開發輸出是否滿足設計開發輸入的要求;留意記錄中的簽名應用手簽的方式,注意記錄的邏輯性和合理性;保留檢驗報告中,經整改后合格項目的設計變更記錄;審核組也將重點關注設計開發記錄是否完整地涵蓋申請注冊的所有型號。
 
采購記錄應留意采購的來源和合格供應商的匹配性,特別留意現場物料信息、記錄中的物料信息與注冊資料中物料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檢驗記錄要關注檢驗的原始記錄,檢驗人員的能力和授權,留意所使用的設備和試劑等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生產記錄要考慮可追溯性和物料平衡的問題,防止在生產記錄中將留樣數量,檢驗數量忽略的情況。留樣觀察記錄要關注留樣觀察時的檢驗記錄,這一部分通常容易被忽略。
 
二、生產企業的樣品及記錄有什么要求?
 
1.至少包括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中擬注冊的所有規格、型號的產品,整理好資料、樣品和記錄,待查。
2.記錄需詳細、可追溯,原始記錄保存完好。
3.現場檢查的記錄中,應重點查核:注冊檢測批次和臨床試驗批次的記錄。要求批記錄信息和檢測報告,臨床試驗報告上的產品信息完全一致。
4.需要留樣的產品,要關注留樣樣品是否與該批批記錄信息一致。
 
三、《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核查結論有哪幾種?
 
有三種核查結論:通過核查、整改后復查、未通過核查。
1.整改后復查的,企業應當在6 個月內一次性向原核查部門提交復查申請及整改報告。未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復查申請和整改報告的,或整改復查后仍達不到通過核查要求的,核查結論為整改后未通過核查;整改后通過核查的,核查結論為整改后通過核查。
2.未通過核查的,技術審評機構提出不予注冊的審評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四、現場檢查時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設立一個總負責人,提前統一規劃迎審和審核過程;
2.各部門負責人應熟悉體系和法規,各崗位人員熟悉自己的職責,且具備實操能力,在接受審核前,準備好各項迎審資料,保持現場資料與申報資料的一致性;安排好日常工作,在接受審核時盡量不受其他事宜的干擾;
3.選派好陪同人員,陪同人員應熟悉體系、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在審核時,起到提醒和溝通的作用;
4.審核人員到有關部門審核時,為其創造足夠的交談、書寫等條件;
5.熟悉和掌握相關資料,耐心仔細地回答有關問題。需要提供證據性資料時,應快速準確的出示,以證據說話。
6.對審核中的問題,能合理解釋的,及時給予解釋。沒有合適理由的,不要作太多的解釋,更不要部門之間相互推諉;
7.當解釋未被采納時,不要與審核人員發生沖突,可向管理者代表反映,在與審核組溝通時詳細反映;
8.做好審核調度工作,已審核的部門應盡快將審核中的內容傳遞給相關未審核的部門,使未審核部門作好充分準備。
 
五、所有的醫療器械體系考核是否都應按《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考核?
 
不是。因為《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里面的內容一定不適用于無菌、植入和IVD等方面的 產品的。在這些方面有另外的規定來說明,例如《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無菌醫療器械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植入性醫 療器械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現場檢查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