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辭退員工有何規定?如何賠償?
文章出處:襄陽方陣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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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12-17
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辭退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所以了解清楚辭退員工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勞動法告訴你被辭退如何補償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規定
一、辭退員工性質: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二、法律依據:勞動法、新勞動法實施細則、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三、法規規定細則:
1、勞動法
a、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b、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d、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
a、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d、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員工被辭退后可以獲得哪些法定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4、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不正確辭退員工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正確辭退員工程序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辭退員工的技巧
一、因業績不好需要辭退員工
1、可能尋求直接主管的幫助,因為直接主管最了解員工的業績,也最有發言權。有可能的話也可以讓他/她一起參加。當然預先要準備好過去的業績記錄,使得談話更有說服力。這是以理服人。
2、是要尋求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給予一定補償,每服務一年給一個月的薪水補償。而且可以再和總經理或業務經理討論給予更多。這是以法待人。
3、從將被辭退的員工的角度考慮問題,和對方一起討論被辭退的原因,這樣做能讓員工感受到濃濃的人情味,適當的時候可以給對方一些幫助,如:寫推薦信等。
二、因公司效益不佳辭退部分員工。
這種情況下要制定一個全面的溝通計劃。而這個計劃不能等到決定裁員再實施。
在戰略層面上公司要定期地與員工溝通公司業績,坦誠布公地討論公司的處境和可能的走向。可采用非正式渠道的溝通方式,先通過員工,告訴他們公司將會……不至于到裁員的那一天員工沒有心理準備。
在戰術層面上要和所裁員的部門經理密切合作制定具體時間表,比如將員工分流處理,有市場競爭力的可以先走,需要公司幫助的可以作為第二批,把最困難的留在最后處理。
在補償上面當然首先要符合法律要求,除此之外向管理層爭取更多財政支持。對于早離職的員工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三、建議性辭退:讓員工知難而自退
在辭退員工問題上,許多外企都持慎重態度,幫助員工成長,給下屬改正錯誤的機會,是外資企業具有凝聚力的原因之一。 據一項最新調查顯示,如今外企80%的跳槽者是主動辭職、另謀高就的,只有20%的人屬于被原單位辭退。而這20%也決不都是外企炒的。正規的外國公司,炒魷魚是有講究的。
相關問題解答
一、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嗎?需要補償嗎?
【回復】: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
二、經濟性裁員是什么意思?也是屬于辭退員工嗎?
【回復】: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有哪些情形?
【回復】: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