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首次治療出院后,如需進行進一步檢查或治療,需事先得到市人社局醫保科批準。示經事先報批的,相關費用不予報銷。

 申請后續治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報告;

 (2)個人申請和身份證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4)初次治療的出院小結和病情證明復印件;

 (5)工傷協議機構出具的需進行后續治療的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準備齊全后交工傷科審批,審批結果為同意進行后續治療的,方可治療。

  報銷后續治療費用,須提交:

 (1)身份證復印件;

 (2)發票及清單;

 (3)《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4)后續治療審批結果復印件。